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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大连市建筑强区(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53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大连市建筑强区(市)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大连市建筑强区(市)的决定

(大政发 [2009] 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全市建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开放和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抢抓东北振兴和沿海开放双重机遇,推动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08年底,金州区、庄河市的建筑业产值已率先突破100亿元,甘井子区、沙河口区、普兰店市实现了建筑业产值超70亿元。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命名金州区、庄河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普兰店市为“大连市建筑强区(市)”。

希望获命名的区、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奋进,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建筑行业要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开拓市场,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强综合竞争力,提高建筑业发展整体水平,加快我市由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提升,为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率先全面振兴大连老工业基地作出新的贡献。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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