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9]277号
- 【发布日期】2009-06-08
- 【生效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9]27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现就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在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200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40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东部地区综合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东部地区专业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 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市场申请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3),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二)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项目。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见《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
市场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和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六)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工业用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百市场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附件:1.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
3.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4.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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