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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12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41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市场机制、减量化措施及绿色招商等措施,积极发展电子信息业、精密机械加工业、民生用品三个生态产业链。通过结构性、产业链和制度性减耗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实现开发区能源集成、水资源集成和物质集成,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实现开发区内废物、废能排放最小化,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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