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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1000号
  • 【发布日期】2006-11-02
  • 【生效日期】2006-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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