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1-05
- 【生效日期】2009-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莆政办[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第四季度,我市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有10类61个项目,总投资120137.32万元,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12074.88万元。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责任。迅速落实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组织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61个项目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其中,仙游县为责任单位的项目14个,荔城区为责任单位的项目8个,城厢区为责任单位的项目6个,涵江区为责任单位的项目11个,秀屿区为责任单位的项目13个,湄洲岛为责任单位的项目4个,市水利局为责任单位的项目3个,市农办为责任单位的项目1个,市建设局为责任单位的项目1个。以上项目的责任单位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负全责。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联系人,专职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信息报送等增投有关工作,并将名单报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综合规划科)。协调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办公室将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领导小组。
二、加快项目进度。各级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三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的总体要求,倒计时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及时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尽快发挥投资拉动效应。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采取超常规不违规的办法,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及时完备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许可等各项手续。
三、严格资金使用。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建设资金,不得将新增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发工资、购置非工程用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取得预期投资效益和拉动效果。
四、严格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要符合审批要求和程序。
五、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确保项目符合新增中央投资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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