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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6〕43号
  • 【发布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06-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2006〕43号 2006年11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湖北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农村基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农村安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力保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湖北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明显改进;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基本健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具有湖北特色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和廉洁意识

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紧密结合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法纪观念和廉洁意识,促使党员干部自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求真务实,艰苦创业,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办事,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注重发挥县、乡党校的作用,注重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注重利用干部身边的正反典型,扎实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创建形式推进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室、廉政文化户的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淳朴的乡风村风民风,形成崇尚清廉的社会风尚。

四、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县(市、区)党政机关要建立农村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推进工作。乡镇干部要落实包村联户制度,经常走村入户,把主要精力放在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的落实上,放在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上;要严格执行出勤制度和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安心基层工作,切实克服“走读”现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中央提出的“六要六不要”,具体做到“十不”:一是对党的政策执行不走样;二是对群众要办的事不推诿;三是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违规擅自处置;四是对支农、惠农款物不贪污、挪用;五是不利用权力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是不利用职权借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收钱敛财;七是不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八是不优亲厚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家族、宗族势力影响决定涉及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是不拉票贿选和在入党、征兵、提职等方面搞权钱交易;十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党员干部不违规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矿产、参与村(居)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利益分配、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

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权力的制约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积极推行对村干部民主评议和村民询问质询制度。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基层站所事务公开、村务公开,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两推一选”制度。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勤廉双述”、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六、深化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化管理

要在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按照定项限额管理、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积极推行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依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财务实行“委托双代理”。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流程,完善民主理财运行机制。积极化解乡镇和村级债务。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特别是“城(镇)中村”、“城(镇)郊村”集体资产的清理和规范,积极开展“城(镇)中村”、“城(镇)郊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完善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矿产、山林、滩涂、池塘等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制度。逐步推进乡镇干部在交通、通讯、接待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乡镇实行定点接待和接待费限额管理,村、组实行零接待费制度。

七、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在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用事业改革、国有农场改革过程中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资金运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使用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涉农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粮食直补、粮食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林业生态效益补偿等惠农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对以“六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改垃圾堆放,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信息)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切实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大力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服务农民平台”。认真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规定,切实解决农民子女“上学难”问题。认真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防止假劣药品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机制,认真落实涉农税费、价格“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与监督,坚决纠正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维权保障机制,坚决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坚决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九、加强农村基层信访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构建基层信访网络,有条件的乡、村要设立信访接待室、说事室,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推行乡镇机关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严格信访责任制,落实首访责任,坚持“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力求首次信访解决问题,严禁简单粗暴、敷衍推诿,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农村基层和萌芽状态。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处理信访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信访督查和反馈制度,对领导批办和农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办理并回告情况,对署实名信访举报的,要适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大操大办、腐化堕落等案件。要结合农村实际,在法律、纪律和组织原则允许的范围内,整合基层办案力量,改进办案方式。注意把握政策,依法依纪查处农村非党员、非公务员身份的基层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细化制度规定,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十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合理配置、使用乡镇纪检监察力量。乡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书记外,可配备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委员可以兼职。村和基层站所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纪检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部门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农业、财政、审计、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林业、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级垂直管理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加强对下级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垂直管理的乡镇站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接受所在乡镇的监督和检查。

十四、结合实际,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分类指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要针对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阶段和具体要求,针对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条件,针对乡镇、建制村和基层站所的不同特点,提出相应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措施。要坚持与时俱进,在总结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依靠群众,不断研究和改进乡镇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形成各地工作特色,推进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实效。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奖惩机制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考核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要关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逐步完善村干部报酬待遇、社会保障等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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