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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98号
  • 【发布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复函

(环函〔2006〕398号)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你会《关于我会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请示》(中环学〔2006〕1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内部设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职责为:

(一)接受政府或社会委托,进行环境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相关调研和科学研究工作;

(三)完成总局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三、支持学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法院对外环境司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申请成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请你会按照总局批复意见,尽快启动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的相关工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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