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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01-22
  • 【生效日期】2007-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企业做好工法的编写和应用工作,我部决定组织2005~2006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凡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二、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评定审核以及成果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执行。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证国家级工法的质量,国家级工法的评审数量不作限制。

三、国家级工法编写内容和申报要求依据《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执行。

四、国家级工法的申报程序是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将对所申报的工法进行综合审定。

五、经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的工法,应提供省(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包括工法关键技术水平,工法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保、节能)效益和推广前景,工法编写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如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应用实例少于3项的,还应对工法的成熟性和可靠性加以说明。

六、对1997~1998年度国家级工法公布前(含1997~1998年度)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已超过有效期六年规定的,如重新申报,原工法完成单位享有优先审定权。

七、请按“国家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的格式详细、如实地填写,工法关键技术涉及有关专利的,应注明专利号。

八、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中所列全套纸质资料,按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DVD光盘。

3、与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文本。

请工法申报单位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纸质资料和光盘报送至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电子版文本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

邮箱地址:yjgf-0602@vip.163.com

联 系 人:刘宇林 孙计萍

电 话:(010)62130862 传真:(010)62137191

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7层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081

附 件: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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