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6〕1294号
- 【发布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6〕129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维护公平、合理的缴纳秩序,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该季度保险保障基金,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清缴完毕。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信/电汇等方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在办理划款业务时,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填列:“预缴0X年第X季度保障基金”或“0X年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款”,以便保监会勾对账务。如保险公司合并缴纳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上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分别填列:“预缴0X年第一季度保障基金X元”和“0Y年保障基金汇算清缴X元”。
如手工填制有关凭证,应使用楷体完整地填列各项内容,并保证凭证各联所填写内容的清晰。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二)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三)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
(四)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一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并准确地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申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至:bzjj@circ.gov.cn);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年度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中国保监会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计算到“角分”。汇算清缴时,预缴额小于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完成补缴;预缴额大于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缴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金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宜
请各保险公司指定一至两名熟悉公司情况和监管法规、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联系人,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中国保监会。
若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联系。
联 系 人:董炎
联系电话:(010)66286126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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