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1-16
- 【生效日期】2009-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市香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市香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09]5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荔城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莆田市香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67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涵江区涵华西路380号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荔国用(2008)第N2008185号)转让给莆田市香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面积2290.88平方米。
二、莆田市香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地块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肆拾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该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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