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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161号
  • 【发布日期】2006-12-13
  • 【生效日期】2006-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61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4号机组核岛开工的请示》(核秦发〔2006〕5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组织检查组于2006年12月6日至7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工作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认为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核岛基础已经具备浇注混凝土的条件。为此,我局批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根据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好施工建造工作,确保核电厂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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