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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批准第十二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市发[2006]22号
  • 【发布日期】2006-12-01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批准第十二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批准第十二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通知

(农市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定点市场:

农业部定点市场工作自1995年开展以来,已批准11批共503个定点市场,形成了以产地为基础、销地为骨干、产销两地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在搞活农产品流通、提供市场优质服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北京市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112个市场为第十二批“农业部定点市场”。

各定点市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拓展5520工程”的通知》(农市发[2006]5号)精神,加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范市场运作,拓宽服务范围,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要积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等检测,在流通环节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建立信息系统,加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及时报送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要积极参加我部举办的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开拓发展思路,提升发展水平;要加强与所在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主动反馈重大工作动态和经营、服务情况,积极争取指导与支持。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业部定点市场的指导、扶持、服务,共同促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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