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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控制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53号
  • 【发布日期】2008-06-26
  • 【生效日期】2008-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控制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控制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53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204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8〕32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你公司的申请,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08年6月23日至24日对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进行了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根据检查结果,现批准你公司在机组状态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启动操作,保证机组启动安全。如果启动过程中发生影响机组临界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启动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四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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