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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162号
  • 【发布日期】2010-02-20
  • 【生效日期】2010-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162号)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瑞健保发〔2010〕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2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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