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190号
- 【发布日期】2005-05-20
- 【生效日期】2005-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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