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22号
- 【发布日期】2003-06-05
- 【生效日期】2003-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国道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国道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22号)
为加快推进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202国道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周边地区综合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2国道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综合整治范围:南起202国道松花江公路大桥北端、北至大耿家转盘道,公路中心线两侧各62米范围内及综合整治规划确定的周边地区。
? 二、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应当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三、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者使用权证照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广告、牌匾、纪念碑和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松北新区202国道周边地区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申报。需要改造的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需要拆除的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六、综合整治范围内占道的围墙(栏)、商亭、电话亭、加油站和地秤设施等,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七、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 八、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搬迁;被拆迁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综合整治顺利实施。
? 九、202国道公路大桥至大耿家路段周边地区综合整治工作由松北新区202国道周边地区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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