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4]14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 【生效日期】2004-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事业单位改革进程,推进事业单位“主辅"分离,现就事业单位后勤 服务社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区、县(市)、乡(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分类、分部门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工勤编制。
(二)原为机关及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机构原则上确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整建制退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或转企,收回其包括工勤编制在内的全部事业编制。
(三)“九定"后确定为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并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取消工勤编制;暂不具备条件或因现有人员已占,用工勤编制的,应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工勤编制。
(四)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全部取消工勤编制。
(五)乡(镇)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进行,乡(镇)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
四、工勤编制、工勤岗位及工勤人员管理
(一)对事业单位现在编的工勤人员愿身份、待遇和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已取消工勤编制的单位及工勤岗位,按照控制编制、定额经费、协商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实行“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取消工勤人员“终身制”。所需工勤人员在优先安置现有工勤人员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主聘用,实行人员合同管理。凡已取消工勤编制、实行社会化聘用的工勤人员,不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三)对已取消工勤编制但确需设置工勤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岗位管理部门按现有人员8%至10%作为确定工勤岗位数额的参考依据。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定额核拨费用,用于实行社会化聘用的工勤人员。
五、相关问题处理
(一)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取消工勤编制后,由人事和财政部门以原工勤编制为参考基数,确定岗位,核拨用工经费。
(二)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及用人的社会化,由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三)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要求,人事部门应对原有工勤人员在办理退休、辞聘、解聘、自然减员等相关手续后,及时通报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由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核减工勤编制和调整核拨费用。
(四)对由机关及各部门主办的招待所、宾馆等服务性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在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提出转、撤、脱的清理整顿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收回编制;暂时难以退出的,通过实施“九定”取消工勤编制。
(五)新设立的需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在设立之时,商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其实施社会化服务的工勤岗位数额,并核拨经费。
(六)与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相关的人员管理、社会保险和经费等问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意见。
本意见由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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