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111号
- 【发布日期】2006-12-14
- 【生效日期】2006-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程序,搞好规划之间的衔接。
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安排公益性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实行开发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省辖市的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省级开发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省辖市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交通、电力、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2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三)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建立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市、县的年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评价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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