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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取养老金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50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 【生效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取养老金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取养老金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指导,坚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和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四级经办联动机制。

二、实施范围

市辖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参加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参照执行。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制定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计划和办理程序,直接对居住外地的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并根据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局以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局的申报,停止或恢复养老金发放。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局以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村(居)工作人员进行本辖区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四、工作目标和程序

市社保局每年组织两次资格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率达到100%。市社保局每月向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局以及全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新增领取养老金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村干部名单,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局以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局组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居)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加认证的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超过认证时间5日内,报所属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局或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做停止发放养老金处理。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死亡当月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村(居)社区在接到报告3日内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当月死亡人员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市社保局,社保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五、工作经费保障

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向市社保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局、乡镇(街道)核拨,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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