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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利绞股蓝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范围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平政字[2003]12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陕西省平利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栽培管理。

1.地域选择:选择保护区内海拔400至1600米之间的区域。地势平坦,排灌便利,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大于2.0%,PH在6.0至7.5之间的沙壤土或壤土。

2.备种:在平利绞股蓝种子田中选择优良的种子,秋季采摘浆果,经过晾干后贮藏备用。

3.播种:当气温稳定在10℃时以上时即可播种,亩播种0.5至1公斤,留苗0.8至1.2万株。

4.田间管理:土壤湿度保持在70%至80%之间。播种后及时人工除草,严禁化学除草。

(二)质量特色。

色泽翠绿,龙须密集,硒含量≥0.02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平利绞股蓝“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平利绞股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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