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06
- 【生效日期】2007-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企业。
三、严格标准,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
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认可的补发新证。持证人因证书登记个人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定后变更。
二○○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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