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发布文号】穗维管〔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8
- 【生效日期】2007-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维管〔2007〕22号)
各区(县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有关要求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本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总部”)设立分支机构的,包括驾驶员培训招生营业点及教练场,应当以驾培机构总部名义将其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在2007年6月1日前,提交备案资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资料。
二、备案登记资料
(一)驾培机构总部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1.驾培机构总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驾培机构总部企业统一标识;
3.驾培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驾培机构总部分支机构管理岗位责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1.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可在各运管机构办事窗口领取);
2.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招生管理制度、培训预约制度、培训价格、报名工作流程架构图、投诉电话、服务承诺等有关资料及其公布情况照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
5.反映招生分支机构外部、企业标识内容及场地情况照片各一张(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相关企业标识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内容一致(含图形、文字、色彩配置、大小比例等);
6.教练场分支机构附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A3以上图纸,场地各尺寸、项目各尺寸齐全)及照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各训练项目图片(3R规格,粘贴在A4纸上);
7.驾培机构总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资料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持上述资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2.资料审核:分支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现场进行审验,与提交资料相符的,在维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录入,在《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交驾培机构总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及证件登记;
3.备案登记:驾培机构总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意见及维管信息平台记录情况在驾培机构总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分支机构栏注明分支机构编号、名称及地址,加盖分支机构备案专用章;
4.撤销分支机构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注销备案。
四、注意事项
原已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换发证按照《关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交函〔2006〕1147号)办理备案登记,除理论培训分支机构外不办理各项变更业务。
五、法律责任
驾培机构在未经备案的场所进行驾驶员培训招生、训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它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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