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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公共汽车,推广和普及节能、环保的公交车辆,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线网结构,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乡镇延伸,积极稳妥地推行公交行业改革,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和公共汽车的营运质量、效率,形成以建成区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的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2010年,三明市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8%,平均运营速度保持在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保持在97%以上;建成区站点覆盖率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公交场站等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快规划建设公交综合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候车站(亭)。在实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场所、旅游景点、旧城改造等重大项目时,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建设应同步实施港湾式或半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和站台设施建设。市区近期要重点抓好贵溪洋、东霞、村头、火车站四个公交主场站的规划建设,以保证整个市区公交线网的进一步优化整合。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二)积极构筑公交道路优先通行系统。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公交专用通道,或结合城市交通实际,划定公共交通单向优先、逆向通行线路,设置路口优先通行信号,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三、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市区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进一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由市建设部门按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不得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不得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授予。

(二)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点,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正确处理职工收入与投资建设的矛盾,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一)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建设及车辆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二)规范补偿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离休干部、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次年年初经市财政部门审计核实后,由市财政给予公交企业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合理制定公交票价。要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交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时科学、合理调整和核定公交汽车票价。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五)加大公交行业环保的投入。大力支持公交企业逐年添置具有高动力性能、低消耗、低污染、低地板环保型车辆,每年从环保技改资金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公交环保型车辆的投入及技术改造。同时,根据液化天然气工程实施进度,适时启动公交车辆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项目。

五、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加强法制建设。市建设局要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二)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委托建设部门办理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许可,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擅自转让经营权,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的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按规定收回特许经营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治理整顿,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及破坏公共交通设施、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三)强化对市公交企业的监管。市国资委要督促市属公交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强化成本核算,采取各项措施降低燃油、车辆、零部件采购成本和其他各项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企业加大技改资金投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引导企业拓展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公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快实施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推行IC卡电子票证,老年人、残疾人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电子化票证,逐步建设使用包括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二)建设绿色环保型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大对车辆尾气排放治理的力度,加大技改资金投入,积极选用环保节能型公交车。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的扶持和监管,定期对尾气排放进行监测。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抓好规范化服务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公交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岗位责任考核体系,重点围绕安全行车、准点行车、文明服务,细化考核指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健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召集建设、国资委、交通、财政、国土、规划、公安、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协调解决公交优先发展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各项公交优先政策。

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以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待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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