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闽政办[2007]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007年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我省将于2007年1月-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顺利开展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来源。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必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小平任小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小平、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秀琴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黄剑青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林玉榜处长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处陈如明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对省级部门和各设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中变动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招标确定。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2月份)
1.拟订有关资产清查工作文件。
2.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3.开展全省财政部门、省直部门业务培训,条管单位系统培训。
4.下发清查报表、软件等。
5.拟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6.省直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6月)
1.省级各部门组织本系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向省资产清查办公室报告,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安排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
2.各设区市于2007年6月1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省资产清查办公室。
3.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分析汇总全省资产清查结果,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全省资产清查统计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推荐全国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召开全省表彰会,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根据全省资产清查结果,按照财政部要求,研究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省财政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