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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1
  • 【生效日期】2004-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均简称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事务公告如下:

自200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备案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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