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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全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发展不均衡、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等问题,现就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让所有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身心受到应有的关爱与保护,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察组织机构

领导重视是搞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的保证,健全完善的职业卫生监察组织机构和强有力的监察人员队伍是搞好煤矿职业卫生监察的必要条件。职业监察工作是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落实承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监察人员。要组织安全监察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监察能力。对从事煤矿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切实承担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任务。

三、突出重点,加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强有力的监察力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察。要结合本地区职业危害具体情况,对职业卫生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主要内容见附件。

四、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建立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协商,分清职责,细化分工,加强协作,同时要与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会议制度,互通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共同促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职业卫生工作专业性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需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体系。提供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为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等技术支持。

五、搞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与总结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进行总结,通过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全面掌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指导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促进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有关统计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安监总厅字[2005]56号)执行。

对煤矿企业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逐级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隐瞒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煤矿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确保上报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主要内容及要求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情况。主要包括: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二、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粉尘防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防治--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当采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应当采取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符合以下卫生标准: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 Bq.m-3; 氡子体浓度,8.3×10-6J.m-3 。

高温的防治--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

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应当为掘进、采煤、运输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露天采场采剥、选矸、破碎和筛选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选矸、破碎、筛选、主要通风机房和压风机房等作业场所的噪声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防噪护具。为作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主要包括: 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告知、报告情况。主要包括: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煤矿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和预防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六、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七、煤矿企业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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