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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8号

关于防止肯尼亚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肯尼亚暴发立夫特山谷热疫情。截至12月27日,共报告立夫特山谷热病例32例,其中19例死亡(病死率59.4%)。为防止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肯尼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肯尼亚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立夫特山谷热染疫人和染疫疑似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来自肯尼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应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肯尼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降低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三、准备前往肯尼亚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立夫特山谷热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2至7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常有严重头痛及肌肉痛。前往立夫特山谷热病流行区旅行时必须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避免接触感染动物或病畜尸体。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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