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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24号
  • 【发布日期】2005-06-06
  • 【生效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禽畜屠宰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禽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现就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集中宣传与专题报道相结合,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贯彻《办法》专题讲座和印制各种宣传单等形式,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熟练运用,准确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办法》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分步实施,全面清理整顿畜禽屠宰市场

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和公安等部门,依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时间,区分环节,清理整顿畜禽屠宰市场。

(一)清理整顿屠宰环节

排查登记全市所有畜禽(除生猪外)屠宰厂,对硬件条件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按《办法》规定履行定点审批手续;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逾期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仍继续从事屠宰活动的,按私屠滥宰予以查处。由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化监管力量和稽查措施,集中力量彻底清理和取缔畜禽私屠滥宰行为;对在农贸市场内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予以取缔;在哈尔滨市城市街道或居民生活区内(室外)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对畜禽屠宰执法工作给予积极配合,特别是在打击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黑窝点”工作中,要保证警力,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对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行为,公安机关要介入调查,依法严惩。要动员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私屠滥宰行为。2005年年底之前力争消除畜禽私屠滥宰现象,净化我市畜禽屠宰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顿流通环节

按照《办法》规定,经营各类畜禽产品的企业和业户,其畜禽产品必须由定点屠宰厂屠宰,并具有两章两证(两章:动物检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禽类产品应当同时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标识。畜禽产品经销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进货登记和查验制度,严禁从非定点屠宰厂购进畜禽产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经销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畜禽产品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要给予严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同时,要制订相关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保障市民的食肉安全。

(三)清理整顿用肉单位

《办法》规定,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和以畜禽产品做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或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畜禽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但饭店、宾馆屠宰禽类数量较少的,可以自宰自用。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用肉单位的原料肉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同时督促用肉单位建立原料肉进货登记制度。

三、严格标准,全面推进畜禽屠宰定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我市各类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立,要按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管理,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因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标准和工厂化、机械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审查确定。

(二)有关具体要求

鉴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县(市)以上全部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不再重新审定,但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不断完善提高。县(市)所辖乡镇2005年底之前全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审查确定。

《办法》规定,羊、鸭、鹅屠宰实行季节性定点屠宰。考虑到我市建成区全年消费量比较大,可不受季节限制,对羊、鸭、鹅全部实行定点屠宰;各县(市)具体定点屠宰的时间可根据当地的饲养、生产和消费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其他畜类的屠宰实行区域性定点屠宰。考虑到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的专业性以及市场需求数量少等情况,具体定点屠宰的区域,统一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生产、加工、销售规模的畜禽生产、加工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对加工销售规模较大的畜禽屠宰企业,其定点屠宰资格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设立清真畜禽屠宰定点厂,要按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且充分尊重清真饮食习俗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屠宰。

原各类畜禽屠宰厂(除生猪定点屠宰厂外)必须重新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和定点屠宰标志牌,方可从事屠宰经营活动。

拟申请开办畜禽定点屠宰厂,必须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各类畜禽定点屠宰厂运输畜禽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式吊挂车辆,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严禁裸露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领导,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一)确定牵头部门

各级政府要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屠宰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工商、畜牧、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畜禽屠宰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经费投入,强化监管职能。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处理病害肉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定期开展各种执法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专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各项工作责任制度。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将畜禽屠宰工作抓出成效。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实行例会制,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涉及畜禽屠宰的相关法规发布、修改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重大突发案件,要联合调查处理;对新建、改建或迁址重建的畜禽屠宰厂,必须经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切实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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