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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3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我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的又一举措,对于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公民的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对电能的需求不断增加,电力工业一定要先行,供电、用电管理一定要加强。电力是重要的国有资源。但是,违法用电,不法分子窃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窃电不仅盗窃国家和他人财产,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而且严重地危害电网运行安全,破坏公共安全体系。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普法计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村(居委)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社区专项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多渠道、多层面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努力营造“依法用电光荣、窃电可耻”的社会氛围,建设依法用电、遵纪守法的文明社区。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条例》,为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执法主体、窃电行为界定、窃电预防、用电检查与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涉及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能,也要协调配合,共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供电企业在营业区内履行职责的内容、方式、程序进行定期检查,不断促进供电企业开展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二是要加强对窃电案件的查处。对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案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和《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证据、重事实,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证据不足的,要及时通知供电企业恢复供电。三是要加强对投诉案件的处理。用户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结果、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二)供电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条例》具体地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措施,如用电检查程序、证据收集方式、中断供电等,因此,供电企业要以学习教育为前提,以准确把握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强化预防手段,坚持防范与查处相结合;要根据窃电的新特点、新情况,结合反窃电经验,不断地提高预防窃电技术和证据收集技术;要正确分析,准确把握窃电案件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三、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汕头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要求,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质监、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据职责权限,协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不允许有拒绝或者拖延的行为。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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