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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65号
  • 【发布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7]6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撤销福安市阳头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宁政文〔2007〕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福安市阳头水厂已经报废,且新建的福安市岩湖水厂已正式投入运营,经研究,同意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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