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3-01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内政发〔2007〕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3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为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快关停我区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停方案
(一)关停原则及范围
根据《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区将关停以下两类机组:
1.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上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上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区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规模和具体项目。关停规模为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68台,容量137.5万千瓦。具体项目分布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等盟市。主要项目业主为华能北方电力公司、神华准能公司、明天科技公司及一些地方企业。
2.属于《通知》关停范围内的机组。
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以下燃煤(油)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自治区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二)具体关停计划
“十一五”期间我区计划关停88台小火电机组,容量237.8万千瓦。其中2007年计划关停50台机组、97.6万千瓦,2008年关停11台、42.4万千瓦,2009年关停1台、0.4万千瓦,2010年关停26台、97.4万千瓦,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违规电厂而提出的置换机组容量54.95万千瓦,其中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75万千瓦、神华准能公司20万千瓦和包头明天科技11.2万千瓦。
2.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除了用于置换违规电厂关停的机组外再关停168.4万千瓦,其中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63.3万千瓦,未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105.1万千瓦。
3.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其它地方业主机组中,除背压型机组外,其它机组14.45万千瓦一律关停或改造。
二、“以大代小”原则
根据《通知》有关“上大压小”的原则,“十一五”期间,我区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237.8万千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相应增加“十一五”我区电力建设规模。依据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结合我区“十一五”城市发展的热力需求,我区将在国家增加的“十一五”电力建设规模中优先考虑以下几类项目:
(一)为解决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违规项目而提出的关停置换机组用于恢复建设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一个违规电厂。
(二)优先安排关闭电厂的企业在大中型城市建设“以大代小”的大中型热电联产项目。在中小型城镇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鼓励运行未满15年的在役大中型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新建机组或在役机组改造要与原供热机组的关停做好衔接。
(三)按照《通知》要求,企业替代关停机组容量达一定比例的新建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因此在国家给我区增加的“以大代小”电力规模中优先安排关闭电厂企业新上电力项目,新建项目容量执行《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支持按照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集中供热规划,已落实生物质能来源、同步建设热网并落实热负荷的地区,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
三、关停措施
(一)列入关停计划的常规火电机组,应及时关停。到关停期限后,电力监管机构将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二)列入关停计划的热电联产机组,要尽快提出热源替代方案。要结合热电联产规划,以“上大压小”或在役机组供热改造,按“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的原则予以关停。在大中型城市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
(三)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施在线监测,由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四)拟实施改造的应关停机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五)对于到期不能关停的机组,由盟市和企业协商提出等容量置换关停方案,按期完成关停任务。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关停小火电机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确保如期实现“十一五”小火电机组的关停目标,完成电力工业能源消耗降低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工作组统一负责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本地区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明确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关停目标和年度关停计划,负责制订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
发电企业是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目标和年度关停计划,制定关停方案,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关停方案应包括责任分工和机组关停后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内容。
(三)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自治区经委要尽快研究自治区电网内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火电厂,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自治区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改进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2.电网企业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证电网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
3.推进电价和趸售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同网同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尽快将关停计划内的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
4.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关停范围以外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尽快完成脱硫设施改造。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电厂进行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不得执行脱硫机组电价。
5.改进并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6.纳入“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7.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可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
8.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局和水利厅尽快制定。
9.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要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配合企业,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五、其它事项
(一)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令其立即关停,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区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电网企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服务。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定期向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乔毓,联系电话:0471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