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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4-28
  • 【生效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委、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农委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22号)精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安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保政策不完善,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监管体系缺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安徽,切实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决心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省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65%,淮河、巢湖流域的乡镇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和35%,其他地区分别不低于10%和15%,农村清洁工程自然村覆盖率达到1%。

到2015年,农村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初步得到有效控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逐步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五)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配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编制保护规划,依法加强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六)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统筹考虑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生活污染治理。加快编制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逐步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定点存放、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乡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可采取分散与相对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人工或自然湿地系统,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促进农村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结合,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七)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大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地区转移,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加强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或取缔、关停。结合村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引导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八)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搬迁,逾期不能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集中发展、种养结合。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模式,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的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限制网箱养殖,取缔肥水养殖。

(九)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2015年,粮食主产区和淮河、巢湖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指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巢湖最高水位线外3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推广废弃物资源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技术。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省级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十)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强化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染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在粮食主产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十一)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按照“村庄森林化、路渠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农田林网化、岗坡林果化”的要求,加强村庄、庭院、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淮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别山和皖南山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60%、45%和25%。做好农村地区古树名木的挂牌保护。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蔓延,保护农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

(十二)扎实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以及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试点,整合涉农环保资金,产生集聚效应和典型示范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三)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各市、县政府,特别是淮河、巢湖流域所属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要求,研究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已获得国家“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县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实效。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四)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和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经委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进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

(十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省政府将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配合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实行,在预算中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积极整合涉农相关资金,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发动农民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到2010年,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农业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十七)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农用化学品减量化技术、农村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等研究开发,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和推广服务体系,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十八)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共青团、科协等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如实向社会公示,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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