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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1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锦州道光廿五贡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酒精度为30.0%(v/v)、32.0%(v/v)、35.0%(v/v)、36.0%(v/v)、38.0%(v/v)、39.0%(v/v)、40.0%(v/v)、41.0%(v/v)、42.0%(v/v)、43.0%(v/v)、45.0%(v/v)、46.0%(v/v)、48.0%(v/v)、50.0%(v/v)、52.0%(v/v)、53.0%(v/v)的锦州道光廿五贡酒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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