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7〕53号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煤矿“3.10”特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煤矿“3.10”特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7〕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007年3月10日20时44分,辽宁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老虎台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22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
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335万吨/年,实际产煤242万吨,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灾害严重,安装有监测监控系统。井下布置有3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均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透水事故发生在73003#综放采煤工作面。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核清人数,查明情况,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辽宁省委副书记骆林、副省长李佳等有关领导和辽宁煤矿安监局、辽宁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王树鹤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抚顺老虎台矿瓦斯动力灾害严重,煤层易发火自燃。该矿对防瓦斯、防火、防突出等方面比较重视,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忽视了水害隐患的防治。初步分析,该矿在73003#综放工作面开采前未对其上部采空区采取探放水措施,对工作面上部采空区积水情况掌握不清楚,更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作面放顶煤后与上部68002#西工作面采空区沟通,上部采空区老塘积水突然涌出导致事故发生。
“3.10”事故暴露出该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思想麻痹大意酿成事故,造成惨重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切实加强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矿井地质管理工作,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国有重点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立即查清本矿和临近煤矿水害隐患情况,尤其是采空区积水情况,狠抓水害预测预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定期修编《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放顶煤管理措施。煤矿企业采用放顶煤技术时要符合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按照其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放比大于1:3的矿井,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窑)积水、强含水层导通的矿井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对采空区高度或导水裂隙可能影响的高度作充分估计,科学判断其与地表水、老空(窑)水和强含水层联系的可能性,制订合理的疏、排水安全措施;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采取措施。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压减近年来盲目扩张的生产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地质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实施压产减人。
四、国有重点煤矿要立即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要集中精力切实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扎扎实实做好采掘一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对矿井瓦斯、水害、火灾、煤尘、顶板等灾害和矿井生产、运输、检修等各个作业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查找出来的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凡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
五、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的思想,坚持不懈,扎实工作,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在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和春节后、“两会”后复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尤其是要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等的监管监察。国有重点煤矿要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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