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33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堵河潘口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堵河潘口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堵河潘口水电站是汉江最大支流堵河干流装机最大的水电站,具有完全年调节作用,主要任务是发电、防洪,在湖北电网中承担调频、调相、调峰及事故备用作用,同时担负汉江流域防洪分浣任务,是我省尚待开发的最大水电站项目和重点扶贫工程之一。潘口水电站正常蓄水位355米(黄海高程),水库淹没涉及竹山、竹溪两县。为了保证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堵河潘口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潘口水电站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为电站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顾全大局,为施工区和库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施工区和水库淹没涉及移民个人及有关单位的实物指标,以2004年2月至6月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业主代表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十堰市、竹山县、竹溪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向施工区和淹没区迁入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潘口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355米以下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同时,要强化责任,切实加强潘口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在建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管理。
(一)潘口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355米以下所涉及到的县、乡(镇)公安机关一律停办除正常婚嫁以外的户口迁移工作。对于正常的婚迁,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登记审批手续。迁入人口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禁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婚姻登记必须严格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和条件,禁止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人口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禁止计划外生育人口。凡是非法迁入人口、非法婚嫁人口,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二)从2004年2月11日潘口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之日起,在潘口水电站工程及淹没区域内,一律停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相关事项的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正常建设管理程序经过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1、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全部受淹的立即停建;
2、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致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由十堰市、竹山、竹溪县人民政府报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确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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