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75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计划》,促进我省流通业更快更好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加快流通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一)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是: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发展现代化流通业为主线,以“两个加快”改革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重点,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配送为支撑,建设好现代商品市场、现代流通方式、市场运行监控、商业信用和法律法规五大体系。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着力提升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到2010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45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连锁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社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降至14%;从业人员占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8%以上;流通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由于受政策推动滞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滞后和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滞后的影响,我省流通业还落后于沿海先进省市,已经成为河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潜力所在和关键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流通业在连接产需、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建立节约型社会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小流通带动小生产,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现代流通带动现代生产。不懂得流通,就不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省上下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流通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迎难而上,合力攻坚,坚定不移地把流通业搞上去。
二、积极推进“两个加快”改革,加大政策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力度
(三)加快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革,妥善安置职工。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及其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突出抓好国有大型流通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流通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的市、县属国有流通企业,引导其实施二次改制。相对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改制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快推进国有产权流动重组,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积极支持流通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外资控股时按规定报批后,国有资本可适当让渡分红。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对外商开放的领域,都要对内资开放。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允许国有流通企业按规定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加大国有流通企业战略性改组力度,大型流通企业国有资本要退至相对控股或参股,原则上不保留国有独资流通企业。
(五)抓紧培育发展大集团、大批发市场和大物流枢纽城市。重点培育石家庄北人集团、唐百、保百等20家实力较强的大型流通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在设立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打造高效供应链,建立产权多元化的母子公司体制;优先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进一步做强做大。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大型流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向国家和省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合力推进河北铁矿产品、石家庄小商品、清河羊绒、安国中药、安平丝网、白沟箱包、沧州红枣等10家辐射力强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中高级批发市场上水平、上档次;重点建设石家庄、唐山、廊坊、邯郸、张家口等五个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物流规模较大、市场发育良好的物流枢纽城市。对20家流通龙头企业、10家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省政府确定的10家大型粮油批发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六)积极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向中小流通企业倾斜。
(七)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对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大型龙头企业、10家中高级批发市场和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占用耕地的,经依法立项,自行补充耕地并经验收合格的,省市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政府收回企业原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将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对整体购买或兼并资债相当的企业,并接受或安置企业职工的,购买或兼并方可享受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八)加强税收政策扶持。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物流企业税费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规划的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九)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行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在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大型龙头企业基础上,再选择30家使用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的流通和餐饮企业试点,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当地非普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加大流通企业对外开放力度,引导外资投向商贸流通和农村市场,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跨国零售企业的全球销售网络。积极推进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建立营销网络和配送中心,鼓励流通企业进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公司,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流通业管理。
(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专项打击力度,重视和奖励对知名流通企业、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三、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
(十一)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到2010年,连锁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商品零售额每年递增20%左右,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商品零售额每年递增25%以上,大型百货商店基本完成连锁经营;着力推动连锁经营企业以同一商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特许经营权,积极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推动连锁经营向石化、烟草、食盐、农资、家电、医药、家具、建材、汽车、电信、旅游、租赁、教育培训、烟花爆竹等行业扩展,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城发展产品销售连锁店,大力发展面向“三农”服务的连锁经营;建立连锁经营发展引导资金,对重点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充分利用国家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
(十二)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体系,现代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创建5个以上具有较高信誉度的物流知名品牌;积极培育物流市场,把扩大物流需求与改善物流供给结合起来。加快推广以供应链管理技术为核心的物流服务方式,提高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环节的效率;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企业开展联合协作,选择10家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物流企业进行试点。尽快形成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求的第三方物流网络,特别是鼓励通过委托代理加强与国际著名物流企业的合作;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现代物流业重点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和分级管理,省重点协调20个左右示范性重大项目。
(十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抓紧制定河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到2010年,建成3-5个大型电子商务核心平台,抓好20家大型连锁超市和商场进行电子商务和信息化试点,积极推进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建设专业网站和信息系统,重点发展钢铁、铁矿石、纺织服装、医药、食品、化工、建材、机械、农业、旅游等行业或重点产品专业网站,逐步形成以省内出口产品、名优特新产品为重点的网上专业展览中心、商品交易中心、物流调控中心和信息中心;每年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建设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和金融支付体系,健全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电子商务的统一性、安全性和权威性。
四、建设好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现代流通方式体系、市场运行监控体系、商业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
(十四)科学制定现代商品市场发展规划和现代流通方式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原则,由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设区市和所辖各县城商业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调整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建立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听证会制度,对5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政府投资的各种业态的商场建设,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流通企业进行听证,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制定连锁经营、现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发展、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等专题性规划纲要,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建立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糖、肉、食盐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省级储备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联合下达。市级储备数量由各设区市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本级政府下达的储备商品费用由同级政府负担。妥善处理储备商品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
(十六)进一步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物流配送中心、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提倡绿色消费、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2007年前,全省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要建立起快速检测站点,对不合格的蔬菜和病害肉实行无害化处理,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抽检制度,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制定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设立省市两级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重点建设全省商品流通数据库和市场运行监控网络体系,对重点流通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十八)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流通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河北省”、“河北”字样。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流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检。
简化办证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跨设区市的经省商务厅认证,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经各市商务局认证后,凭认证手续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各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鼓励各主管部门联合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质监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要严格依法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对流通行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
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清除地区市场封锁的各项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和鼓励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制定信用方面的行规行约,强化企业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鼓励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评议,开展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
(二十)加快制定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按照依法行政和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商品流通活动,调控流通主体的市场行为。
五、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建立健全流通业促进体系
(二十一)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切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商务部核准的70家试点流通企业延伸到乡镇、村发展标准化“农家店”。到2007年,在全省5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培育26000家左右标准化“农家店”,各级政府可给予每家标准化“农家店”适当支持;积极推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制定农村商品市场规划,加大农村市场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农村农资、农副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三大流通网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活跃农村消费。
(二十三)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便利店、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生鲜蔬菜市场、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维修网点建设,支持城市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采取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推动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对会展场所及其设施的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做好创建各级社区商业示范小区的工作,创新社区商业服务体系,探索社区商业建设的规划、标准和促进模式;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好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社区商业建设引导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社区商业建设资金并与之配套。
(二十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扶持和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完善其协调、自律、培训以及业务咨询、企业策划和信息交流功能。委托行业协会编制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实施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形成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创造良好的流通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国内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按照加强内贸和充分发挥各级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建立由主管省长主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把流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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