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09] 2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2
- 【生效日期】2009-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 [2009] 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给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7] 19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定额保障,在全市统一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同时,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确定发放的各类临时性补贴(城市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停止发放。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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