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08]154号
- 【发布日期】2008-07-15
- 【生效日期】2008-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举世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即将举办。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告在服务奥运、宣传奥运中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一件极其重要的大事,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筹办和组织工作,全国人民心系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尽职尽责。广告业肩负着对外宣传和展示国家形象的社会责任,奥运广告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广播、电视、报刊作为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在服务奥运、宣传奥运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与使命,有责任有义务为维护良好的奥运广告市场秩序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当前,奥运会、残奥会筹办工作已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广大新闻媒体单位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和谐奥运、平安奥运”目标,充分认识加强奥运期间广告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确保广告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安全稳定,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残奥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奥运期间新闻媒体的广告发布审查和内部管理
各新闻媒体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广告发布管理应急措施,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告导向负领导责任;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各新闻媒体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下列广告的审查:一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内容的;二是涉及宗教、民族、种族内容的;三是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内容的;四是涉及奥运有关内容的;五是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内容的;六是涉及与兴奋剂有关内容的;七是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处方药药品内容的。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广电总局17号令的规定,严禁超时、超量和各种形式的违规插播广告;严禁播出导向错误、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在转播节目中,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申报刊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严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严禁发布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与此同时,各新闻媒体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紧紧围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积极参与、创作、发布更多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的公益广告作品,大力宣传“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展现中国特色主旋律和时代精神。
三、进一步加大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奥运筹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职能,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确保相关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排除广告市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奥运期间的广告市场秩序。
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强化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的管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实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新闻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发布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媒体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加强系统内部的审看、审读和监测,对刊播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进行行政处理。
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营造和谐有序的奥运广告市场环境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125号),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的监测,对违法广告易发媒体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对有关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要立即发出警示告戒,限期整改。必要时,要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新闻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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