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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143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0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保监发[2004]143号)




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关各方的利益,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独立执业

5、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专业胜任

6、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7、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8、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观公正

9、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五、勤勉尽责

10、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

12、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六、友好合作

13、在执业活动中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14、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5、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公平竞争

16、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7、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保守秘密

18、对执业活动中的相关各方以及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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