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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结果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32号
  • 【发布日期】2006-11-06
  • 【生效日期】200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结果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结果的通报

(环函〔2006〕432号)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如皋市柴油机厂,淄博汽车制造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

依据《关于责令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限期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整改的通知》(环函〔2006〕282号)要求,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向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抽样检查车辆整改合格。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局要求,对其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体系及抽查车辆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经审查,整改合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型式核准公告申报。

二、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如皋市柴油机厂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整改合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如皋市柴油机厂型式核准公告申报。

三、淄博汽车制造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整改合格。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你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要求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对生产过程加强控制,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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