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漯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4
- 【生效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豫政〔2007〕63号文件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豫政〔2007〕63号文件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政〔2007〕6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企业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企业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计划内基金收支缺口的80%由市财政拨付,20%由县区结余基金弥补。县区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县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市级统筹基金。
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省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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