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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52号
  • 【发布日期】2006-02-01
  • 【生效日期】2006-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6〕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畜牧业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以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主题,以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兽医管理制度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大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的执法力度为手段,积极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提高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农牧业稳定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二、任务指标
(一)动物防疫。
1.口蹄疫:春秋两季,牛、羊普遍开展口蹄疫亚洲I型、O型疫苗免疫注射,密度必须达到100%;猪普遍开展口蹄疫O型高效浓缩疫苗免疫注射,密度必须达到100%;奶牛一年三次免疫,每次免疫密度都必须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大的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所有家禽普遍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注射,密度必须达到100%,确保无疫或有疫及时扑灭。
3.布病和结核病:全面控制布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牛、羊阳性率分别控制在1%和0.5%以下;奶牛布病和结核病实现区域净化,阳性奶牛实施淘汰、扑杀。
4.马鼻疽和马传贫:达标地区按存栏马属动物1%开展监测,检出的阳性畜扑杀率100%;未达标的地区开展存栏马属动物的普遍监测,检疫率和检出阳性畜的扑杀率都要达到100%。
5.猪瘟、鸡新城疫:猪、鸡普遍开展免疫,密度达到100%。
6.炭疽、羊痘、羊三病、狂犬病、猪丹毒、猪肺疫、仔猪付伤寒等疫病:做好预防免疫及疫情处置工作。
7.疫情监测:完成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疫病的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8.免疫标识:动物免疫耳标佩带率达到100%;《动物免疫档案》发放使用率达到100%。
(二)动物检疫。
1.产地检疫: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产地检疫率、持证率达到100%。
2.屠宰检疫:屠宰动物受检率、上市肉类持证率、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运输检疫:运输动物受检率、持证率达到100%。
(三)防疫监督。
1.规模饲养厂、奶站、定点屠宰场、加工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率达100%。
2.案件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结案率达到98%以上,准确率和案件评查率分别达到100%。
(四)药政监督管理。
1.兽药产品抽检覆盖面达到90%以上,合格率达到85%以上,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的计划订购、运输和使用管理,严肃查处和取缔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2.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精神,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确保内疫不发生、外疫不传入。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防治。
(1)强化免疫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对所有家禽实行100%强制免疫,并在2006年4月前对散养家禽完成一次集中免疫;大中城市要做好鸽子及其它禽类的免疫。要积极推广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的使用,加强新型疫苗免疫技术培训,通过推广新型疫苗,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口蹄疫:要突出“二个强化、五个强制”,做好免疫、检疫、监测、免疫标识、消毒灭源、疫情处理、疫情报告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年度免疫时间进度进行公示,要在2006年5月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新补栏牲畜要及时补针,仔猪要常年补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边境地区要在纵深100公里范围内建立稳固的免疫隔离带。兽医部门要详细记录免疫情况,填写免疫档案。
消毒灭源: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消毒灭源工作,消除疫情隐患。特别是去年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消毒工作,彻底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出现反复。
(2)加强疫情监测。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制定本地区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方案,在做好疫情监测的同时,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充分发挥旗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作用,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各地区要在2006年5月中旬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集中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重点是种禽、水禽及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边境地区和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时,要对患者所在地、近期活动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家禽、候鸟样品进行检测,排查疫情。口蹄疫监测的重点是奶牛、种畜和边境地区及发生过疫情的地区。
(3)建立免疫档案。
各地区要对畜禽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养殖户要有免疫登记册,详细记录免疫时间和所用疫苗种类、厂家、批号等,每头牲畜都要佩戴免疫标识。
(4)确保免疫质量。
各地区要以免疫档案、免疫标识和免疫抗体监测水平作为免疫的依据,确保免疫质量。自治区将于2006年5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区免疫效果检查,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2.布病、结核病防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遵循“预防为主”和“分类指导”的方针,采取“免疫、监测检疫、消毒、扑杀病畜”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继续巩固控制区和稳定控制区的防治成果,尽快控制、扑灭疫区及疫情反弹区的疫情;要加强奶牛和种畜的布病、结核病防治工作,力争年内实现区域净化。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联防联控有效机制。
3.其他动物疫病防治。
猪瘟、鸡新城疫等其他动物疫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防免疫、疫情报告、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及消毒灭源等工作。
(三)强化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将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苏木乡镇。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组织集中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报告程序,提高疫情报告准确性、时效性。各地区要将动物疫病诊疗、研究机构纳入本地疫情报告体系,及时报告在诊疗、研究、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和核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规模饲养厂、奶站、定点屠宰加工及重点企业的动物卫生监督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奶牛两病《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乳品加工企业违规收购无《健康合格证》奶牛牛奶的行为。要切实加强检疫监督工作,开展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专项整顿,规范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要加强产地、屠宰、加工环节的检疫出证工作,进一步强化证章标识计划、订购、登记、发放、回收的规范管理,要实现检疫合格证明使用管理追溯制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动物调运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报批报检制度和国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处置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作用,确保外疫不传入。
(五)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各地区要全面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对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的监管,对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要以查处制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购销、运输、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要认真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进一步加大对兽药的抽检频率和抽检数,并向管理薄弱的基层流通、使用环节延伸,扩大抽检覆盖面,保障兽药产品质量。要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性产品安全。
(六)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各地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尽早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理顺职能,完善机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撑体系以及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兽医队伍整体素质。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

200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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