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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

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2月1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已于2006年7月21日更名为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已于2006年6月8日更名为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公司申请由更名后的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继承其更名前相应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审查了两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原申请人提供了更名申请材料的公开部分,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对该申请无异议。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两公司确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两公司仅为名称变更,更名前后的经营管理、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和销售客户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1、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2、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3、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名称出口的公司,将采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5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7年3月3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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