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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03-16
  • 【生效日期】2007-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社会团体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团体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一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重点培育,优化布局。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重点培育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企业的行业协会、服务困难群体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服务基层群众的社区民间组织。逐步完善社会团体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人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社会团体服务社会功能,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团体的新途径,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依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的作用,形成管理规范、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发展格局。

(二)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大力开展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各类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诚信度。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年检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把好登记审批关,不得批准设立业务宽泛、分类过细、交叉重复的社会团体,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获得登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对国家政策限制的社会团体要从严把关,对申请登记设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登记设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市、县(区)成立“校友会”的,必须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的工作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社分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理顺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实现社会团体“发起自愿、人员自定、经费自筹、会务自主”,真正让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一)职能分开,机构分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或社会团体;对于授权或委托给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种民间组织的事项,应当依法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政职能非法转移到社会团体,更不得收取有关费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要单独设立,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实行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

(二)人员分离,财产分置。社会团体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公务员一般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慎办理报批手续,并不得从社会团体中领取报酬或享受福利待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与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和其他组织分置,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形成社会团体管理整体合力

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做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要建立由民政、组织、宣传、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人行、经济社团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单位领导参加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领导担任召集人,并依托民政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沟通信息,协调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现阶段社会团体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社会团体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纪行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包括社会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资金情况、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的审查把关;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包括对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会计制度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资助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分管的领导和联系的内设机构,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所管社会团体的对口管理关系,确保社会团体的业务性质、范围和活动地域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相对应。

四、加大社会团体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状况,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充实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在做好社会团体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的审计和章程修改的审查等工作的同时,将年度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内部自律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大社会团体监管力度。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性质类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要尽量引导归并;对没有实质业务、名存实亡、仅为小团体谋取不当利益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团体,应在严肃认真做好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社会团体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禁止社会团体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严禁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进行各种摊派。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和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打击非法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为非法社会团体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预警监管网络。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团体日常监督的同时,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和纠正社会团体涉及企业负担的案(事)件;审计机关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协调处理制度,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为主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的良性运行机制,构建“预警、服务、管理、协调”的网络架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共投诉受理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提高社会团体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自律机制,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社会团体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和加强社会团体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社会团体自律工作作为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发展。

(一)健全内控机制。社会团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组织变更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办法机制,提高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均由其自定或与委托人商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使用税务发票;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培训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使用规范票据。要合理安排支出,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乱支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自律条款,明确纪律处分的条件、种类、原则、程序以及补救办法等内容。要加强法制教育,组织社会团体领导、工作人员和会员学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以及章程,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二)倡导诚信服务。社会团体要树立守信为荣、背信为耻的观念,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广泛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的宣传教育,营造倡导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社会团体信誉档案,对社会团体活动状况、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公众、新闻媒体的信誉评价等进行备案,定期考核。

(三)推进信息公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社会团体登记证、年检报告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上墙张贴、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方式公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将章程、服务承诺书、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公布,增加透明度。

(四)建立评估体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探索建立社会团体自律建设评估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检查社会团体开展自律建设活动情况;要探索建立社会团体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公开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受理、办理、反馈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社会团体参加年检时,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开展自律工作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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