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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305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305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萨拉乌苏遗址保护规划〉并申请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07〕1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针对遗址的特点,重点做好遗址本体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展示及与其配套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应结合遗址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科研用房的建设面积不宜过大,且应以保护管理功能为主。
(二)应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三)应进一步调查、评估长期以来的河道变迁、风蚀侵害和水土流失等因素对遗址所产生的破坏,并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
(四)应进一步强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的措施,保护遗址的整体环境。
(五)应进一步研究规划投资估算的合理性以及资金来源的保障措施。
(六)建议根据遗址的特征,参照地质公园保护规划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对规划内容作进一步调整,以切合遗址实际。
(七)文本用词等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的规定,做到准确、规范。文本说明应与图纸对应、一致。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萨拉乌苏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的指导,制订专项管理法规,确保遗址安全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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