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2-03
- 【生效日期】2004-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通知
(哈办发〔2004〕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市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有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行政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擅自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还有的未经审批以培训、办班等形式,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至6月底前,在全市深入开展一次治理乱收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收费项目
由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培训、办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清理收费项目,收费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和批准文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二是清理收费主体,没有收费资格的要坚决取缔;三是清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四是清理收费收支渠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制止。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收费部门自查自纠和专业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收费部门自查自纠后,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报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经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在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市物价、财政部门要编制收费目录,印制成册,并向社会公布。新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批准。对部分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要严格核算成本,按规定认真审核报批,并要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对培训、办班等收费清理,以各承办部门自查自纠为主,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今后,各种培训、办班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房地产、就业、务工、各类培训办班,以及涉及农村、农民的各项收费,特别是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坚决查处。
(一)违反规定权限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已经明令取消,但仍继续执收或自行恢复收费的行为。
?(三)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公告;未经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强制企业参加收费性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或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
? (四)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
? (五)未申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不使用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的行为。
? (六)其他乱收费行为。
? 通过乱收费取得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收费对象外,其余部分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对严重违反收费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治理乱收费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两证一票一卡"制度,严把收费单位资质和法人资格关,对收费许可证年审中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要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费单位和执收人员须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按规定项目、标准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坚持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企业的收费要逐项登记,做到收费公开、透明、规范;坚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要对收费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未经公示的不准收费;实行培训、办班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培训办班行为。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收费直缴财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培训资金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防止资金流失。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