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24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24号)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及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的申请》(大高〔2005〕18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3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1.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2.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