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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4]115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 【生效日期】2004-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冀政函[2004]115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秦政〔2004〕18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确定的保护层次和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包括山海关全部范围,面积192平方公里;关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包括关城全部范围及第一关外东罗城全部范围,总面积155.57公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范围包括山海关区法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范围。

二、在长城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与长城游览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与长城游览有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按程序严格审批。在关城保护区范围内,要确保整体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严禁拆除所有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在保护区内建设新建筑,要多方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履行公示,审查和报批程序。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三、做好古城的保护与更新。对古城保护区,要分地块做出详细规划,具体落实名城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形式。避免大规模拆迁与建设,要以街区为单元,分期改造和整治,逐步对古城进行更新、完善。

四、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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