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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6〕18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 【生效日期】200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
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自治区成立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牧业、人事、财政、编制、工商、发改、国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盟市要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12月中旬报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各盟市、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行政区域内尚未脱钩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以盟市为单位报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制定实施方案的工作要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各盟市、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在本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细致地做好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和企业脱钩方案的落实,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和企业从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此项工作各盟市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向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种子企业脱钩情况检查和总结验收工作。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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