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7〕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实现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促进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
淮河是国家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之一,也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经过流域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了水质的初步好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淮河流域人口密度大,环境承载力弱,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治污投入相对不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水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淮河治污的成效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差距。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制约我省淮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流域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环保优先的指导思想,把淮河水污染防治作为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措施,努力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突出重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一)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到2007年底,流域17座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包括脱氮设施)要全部建成投运,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脱氮设施改造。尚未开工的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包括脱氮设施)要于2007年开工建设, 2008年底前建成投运。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按月倒排工程进度计划,落实建设资金,于2007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省财政对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以奖代补,每万吨处理能力补助300万元。已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1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60%以上,第3年起要达到75%以上。
(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流域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按照污水处理收费每吨不低于0?8元的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流域各市、县政府要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率。流域各地要积极推进自备水源关闭工作,凡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增自备水源取水点,已有的自备水源原则上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运行负荷、污水处理收费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对未完成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市、县,省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核准、转报其所有建设项目。
三、强化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
(一)加强企业监管。流域各地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所有排污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产限排;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企业停产整治期间,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对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金融机构应对其贷款给予限制,有关部门一律取消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评先表彰资格。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对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凡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转报,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新开工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凡市域范围内出现2起以上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省环保局将暂停审批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2007年底前,流域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使用,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省财政要从排污费中安排经费,用于补助流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建设,流域各市、县财政每年要从排污费中安排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行费用。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明确鼓励和禁止发展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招商引资环保门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
四、加大投入,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流域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2007年底前,完成10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投入使用。2008年底前,流域各市都要建成环境监控中心,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各市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制定的市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各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前,流域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县级标准的基本要求,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验收。
五、加强考核,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一)建立跨界断面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机制。省环保局每月对流域各市出境水质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2次水质不达标的,省直有关部门暂停该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直至水质达标;3次以上不达标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年度考核时,该断面水质不得分。从2007年开始,省环保局每半年公布流域各市万元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年度削减任务的市,省环保局将暂停审批其所有建设项目环评,直至达到总量削减目标。
(二)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对流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一律取消政府当年各类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重新恢复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产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
(三)加强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流域各级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排名后3位的市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在省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进行说明,并汇报整改措施。省环保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组织等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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